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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族可耕
土地三千亩,州族可耕
土地一千亩,郡族可耕
土地三百亩。
3、凡氏族中有人担任国商,则相应商社不得再安排其他氏族成员担任
理职务。
4、设氏族功勋,同九等罪行一样设九等功勋,前三等为国族,中三等为州族,下三等为郡族。
5、各有功勋氏族定选族长由朝廷负责,每郡族挑选族长候选名单定为三名,
任命由州府掌控;州族定族长候选名单为三名,任命权由治略府掌控;国族定族长候选名单六名,任命权由楚王府掌控。
十
三,维持对国商的其他扶持条件不变;确定了黄金贸易必须由襄
银庄代治略府独家经营;维持现有农税额度,但增加在官田
植的百姓享受农业补贴,使得农民
官田可获得补贴;规定百姓养
可以获得额外补贴;维持官田
植的农场和百姓开垦新官田,可十年免税,同时获得治略府一次
农田开垦补贴;规定百姓开垦新田,
植十年后,可再次获得农田回收补贴,设定铁、盐、布等十六行业,私人未成立商社不得
,百姓自耕自织自铸者,取消一切农业补贴,增加农税两成。
7、凡无九等功勋、人
为小族且多于三百的氏族,每年可获得治略府三十万钱的补贴,族长候选人可在会考中优先
郡学。
氏族
弟若能担任治略府三公,统帅府左、右、前、后四将军,楚王府三大总祭,
镜、襄
、江南、西南四大学府总祭,氏族可直接提升三等;氏族
弟若能担任治略府各
尚书,各州治略总督,统帅府各军将军,楚王府六署尚书令,各州立学府祭酒及各国立商社国商,氏族可直接提升一等;氏族
弟若能担任从事、曹史级别官员,驻防军督尉,各军督将、偏将,氏族可提升半等。
《土地法》正式规定任何人只能和各州治略台定行土地贸易,不得私自变卖土地,氏族必须拥有集
土地,集
土地收
归属氏族共有,族长依据《氏族法》分
使用;规定各氏族拥有集
土地的上限;规定每
可拥有土地上限不得超过三百大亩,多余土地必须由治略府
市价完成回收;普通百姓和氏族
弟可以租
官田,租期可以签订为十年、三十年和五十年三
,租期越长,农税越低。
《雇工法》正式规定了长工、短工
据工艺
平必须享受的最低劳薪,平均雇工收
比灵帝时期提
了两倍左右;规定雇佣工每月月初第一日和月末三日享受休假,在假期内,雇佣者必须支付全额薪
,如雇佣工在休假日被迫工作,必须获得双倍劳薪。
由于几大律法受影响较多的主要是各地从商的氏族,他们大多为国商、民商,并不敢过于指责新法,即使非常严苛的《雇工法》,也没有人过多反对。
8、氏族经商不得同时涉及四个以上行业。
9、凡移民过程中失去与本族联系的小
百姓,可通过各地官府联系宗族,联系上后,可由官府
钱移迁到宗族聚集地;若不能联系上,可自建族谱,且在人
少于三百前,每年可获得治略府三万钱的补贴。
1、氏族总计千人以下为小族,千人以上、六千人以下为大族,六千人以上为豪族。凡万人以上氏族必须分割成两氏族,新选族长,重建族谱,防止氏族势力过大,对小族采取扶持,对豪族采取分化的
理办法。
国族续任族长人选可直接就读襄
、江南、西南三大学府,州族续任族长人选可直接就读各州立学府,郡族续任族长人选可直接就读郡学。
6、凡九等内氏族必须在襄
银庄设氏族银库,氏族公用钱财必须存
银庄,族长必须动用本族银库维持氏族文教、医治、生葬事宜。氏族必须设启蒙馆、医馆,负责年幼
弟的启蒙教化和氏族
弟的病疾医治。
2、凡
犯《楚律》规定九等罪行的前三等重罪,各氏族必须对罪民
行除名
理,不再认其为宗亲。
在胡昭的建议下,刘协又同时安排治略府和楚王府共同制定《氏族法》,对整个楚地
行氏族
理,登记各地氏族,严格建立家谱登记
理和
查工作,总的
基有九条:
若氏族内
弟凡有人
犯《楚律》重罪,氏族缴纳罪金三百万钱,且氏族功勋降一等;若氏族内
弟中有人
犯《楚律》第四等到第六等的大罪,氏族缴纳罪金三十万钱,且氏族功勋降半等,若有两人犯大罪,则氏族功勋降一等;若氏族累计三十人
犯《楚律》第七等到第九等小罪,氏族功勋一等。
此次制订的《氏族法》明确加
了对氏族势力的控制,通过中国百姓归宗认祖的传统,
行犯罪率的压制和贫民的扶持,防止氏族内
一家或几家独大,导致社会财富分
过于不均,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