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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卷四海征伐第三十三章大国雄风(2/3)

五、会员费协定,各亚细亚联共和国内各成员国每年向联政府提总赋税的一成,任一国成员费不得超过其他各联国成员国总额地三成。

(亚细亚联共和国和大汉帝国在权力分上非常接近,唯一不同的是,亚细亚联非政教合一的政府,而是纯粹的联合政府,但他目前还只是依靠大汉帝国地威信建立,她对各分政府的理权限并不大,而是依靠各国财税用于联共和国内的统一建设和扶持,也就是在亚细亚联共和国内建立统一的运输渠理各分政府提的税赋提成行再分,统调主要负责各成员国之间的急或者战略资的调运,也负责各成员国对外战争时期内的资统筹安排。)

亚细亚大法典详细条框则有两千三百余条,主要包括宗教、税赋、私人财产、公民权益、商业贸易、医疗、教育、军事等二十多个方面,主要是从大汉帝国法律主要系中来,并考虑了犹太、波斯等传统的法律和民族习俗等多方面因素,亚细亚大法典最大的作用主要是现在教为正统宗教,其他各民族享有本民族原始宗教信仰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公民权益不可侵犯四个方面,除了印度王国有很多地方无法接受之外,以拜火、犹太教为原宗信仰地波斯、以列、叙利亚等国都能够平坦接受,实际上这些条款最初创定者就是这些中亚文明。

整个半岛除去菲力士(今黎)、叙利亚

联元首府下设督政、督军、审计、枢密、财税、统调六院,设廉政、礼教、治策三公署;亚细亚联国民院下设亚细亚中央法院和亚细亚中央督察院。

八、国民财产私有协定,各亚细亚联共和国内所有民众私有财产为神圣不可侵犯财富,成员国内国民在其他成员国的财产同样受到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行侵犯,一旦国民犯法律,财产需要充公,本国裁决后。其他成员国内有相关财产必须将该分财产移原判决和实际拥有国。

四、唯一元首协定,亚细亚联共和国联政府元首为亚细亚联共和国最权力和统一对外代表,是亚细亚联共和国的唯一象征。由大汉帝国皇帝担任;元首府六院长、三公署署长、亚细亚银行行长、亚细亚法院院长和督察院院长每十年一换。由亚细亚联国民院在各成员国之间行公选,如无法行公选。则统一由大汉帝国皇帝委派任命。

到了华夏二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半岛北分领土在刘协地准予下成立单一民族王国,并据阿拉伯不同的宗脉和传说地祖先,分成三个王国,红海沿岸以麦加为首地为亚德兰王国,南岸为格哈特王国(今也门附近)。北靠以列共和国的地区(今约旦)为斯利王国,并且以犹太教教义将犹太、亚德兰、格哈特、斯利四个民族都称之为亚伯拉罕的四大后裔民族,以他们的祖先严格划分为四个民族。

列、叙利亚和菲力士三国在商量后,与三日后正式同意承诺,波斯、新月两国提前一日同意承诺,最后印度王国同意承诺,刘协正式在华夏二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和六国签订亚细亚联共和国联协定。亚细亚联共和国和亚细亚大法典正式生效,刘协任亚细亚联共和国开国元首,被尊称为亚细亚大帝一世、亚细亚洲之父和共和国之父,希腊人尊其为阿亚塔菲尔基、亚细亚大帝一世。

七、互不攻击及同攻同守协定。各亚细亚联共和国成员国相互边境不得驻扎超过本国总兵力地三成以上,各成员国不得相互行军事攻击,各成员国有责任在其他成员国遭遇军事攻击之后兵共同行防御。

九、等惠国贸易协定,各亚细亚联共和国内注册的所有商社在所有成员国内享受等同待遇,同时各国商税标准不得超过大汉帝国商税标准五成,即大汉帝国为十五二,其他各成员不得超过十五三。

六、大法典协定,各亚细亚联共和国成员国法律必须遵守《亚细亚大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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